上海女子退还高额彩礼,要求男方转账备注“自愿赠与”,最终法院判决退款20万元
- 3521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时金额较大的婚约财产争议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曾是一对恋人,虽然两人已举行过婚宴并共同生活,但尚未完成结婚登记。在恋爱期间,为了与李某建立婚姻关系,张某通过现金和转账等方式支付了超过30万元的彩礼,其中部分款项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为“礼金”。然而,李某在收到这些款项后选择退款,而在张某的要求下,重新将钱转账并备注为“自愿赠与”。此后,因李某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在归还款项方面未能达成一致,张某最终决定将此事诉诸法院,请求李某返还所有费用。
原告张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在恋爱期间向被告支付的所有款项均是以结婚登记为前提的赠与,且每笔较大额度的转账李某都要求备注为“赠与”或“无偿赠与”。然而,李某对此拖延不决,最终张某索要归还彩礼和相关费用,但李某对此不予理睬,因此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其请求退还全部款项。
被告李某则辩称,既然转账备注已标示为“自愿赠与”,那么这应当被视为张某对其财产的无偿赠与,李某并没有义务返还。
经过审理,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传统习俗中支付的彩礼,如双方未能完成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法院经过综合考量,认为张某的支出显然是为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虽然在款项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仍需结合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性质。法院最终裁定该款项应视为彩礼,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判决李某需返还彩礼约20万元。